小村庄的风流韵事作为国有公司的老总,对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拥有审批权,这种审批权本应依法行使。然而,深圳市大铲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马卓却公权私用,自2011年起的五年内,先后向六名有求于自己的工程老板大肆索贿1200余万元。
2019年10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对外公布马卓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马卓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深圳市大铲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铲湾公司)作为盐田港集团子公司,是深圳一家国有大型企业,马卓先后在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主要经营幕墙工程、装修工程、机电安装等,公司老总周源与马卓相识缘于一个偶然的机会。
2015年广发银行在深圳分行总部组织活动,邀请深圳一批企业家出席,周源和时任大铲湾公司总经理的马卓都在被邀之列。在这次活动中,周源和马卓互换了名片并留了电话。
过了一阵子,周源挂靠当地某建工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承接大铲湾公司的金港大厦项目内部装修工程。工程快结束的时候,大铲湾公司仍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周源就约马卓见面商量款项支付的事情。两人见面后,周源表示希望大铲湾公司尽快支付工程款,马卓同意,临走前周源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万元港币的信封交给马卓。很快,装饰公司就顺利收到了金港大厦一部分装修工程款。
建工公司深圳分公司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苏畅与周源于2013年因合作做业务相识,双方间一直有业务上的往来。在这一过程中,周源跟苏畅提过,周源认识大铲湾公司的马卓。2017年春节前,李永刚找到周源,说建工公司中标了大铲湾一个物流中心主体建设项目,正常来说招标公告中都会写明原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在5%以内的,合同总价是不能增加或减少的,但是这个项目的招标公告中却写的是原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在15%以内的,合同总价不能增加或减少。由于投标时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且当时原材料价格已经上涨,一算账发现这个项目做下来肯定要亏钱,李永刚遂请周源帮忙找马卓协调此事。
周源表示事成之后,建工公司必须把大铲湾物流中心主体建设项目中的劳务、消防等其他能够分包的项目都分给自己的公司做,苏畅同意了周源提出的条件。
2017年春节前,周源与马卓相约见面,周源向马卓提出建工公司希望将上述合同中这一条款从15%改为5%,马卓称要回去了解一下情况。几天后,马卓打电话约周源见面,对周源说,这件事他了解过了,可以办,但需要500万元好处费。
2017年2月,周源把钱准备好后打电话给马卓,约他在老地方万豪酒店吃饭。饭后,马卓准备离开时,周源把事先准备好放在纸箱里的200万元人民币搬到马卓的车上。
2017年3月,马卓主动约周源到宝安区万豪酒店吃饭。席间,马卓对周源说近来手头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周源把剩下的300万元赶快拿给他。周源只得硬着头皮答应。
当天回到公司后,周源就把公司因工人,准备用于补偿和维稳的300万元现金取出送给马卓。过了一阵子,两人相约在宝安区万豪酒店见面,见面后马卓神秘兮兮地让周源开车跟着他的车,到另外一个地方。于是,周源就开着车跟在马卓车后面,两人在前海附近区域一块空地边停了下来。周源停车后把车尾箱打开,把三个装好钱的箱子搬到马卓的吉普车尾箱里,两人各自开车离开了。周源事后称当时天比较黑,自己从那块空地开车出来的时候还迷了。
按说,500万元到位了,该等到马卓帮忙的好消息了。然而让周源大跌眼镜的是,他等来的不是事情办成的好消息,而是马卓离职的消息。过了不久,周源听说马卓已经辞职不在盐田港工作,直到离开大铲湾公司,马卓也没有帮建工公司修改合同,而自己之前的计划就全部落空了。
“我收下这500万元后不久,盐田港集团就调整了我的岗位,我就调离大铲湾公司,周源请我帮忙的事情也没帮他办成。”马卓归案后供述。
杨宏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2014年年初,大铲湾公司港区填海区域软基处理工程(以下简称远期软基处理工程)公开招标,当年3月左右,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航局)中标该工程,中标价大约5亿元。
2014年10月,中交一航局的项目负责人找到杨宏,商定将上述工程分包给建筑工程公司做。一个月后,工程正式开工,建筑工程公司按照进度完成工程量,但过了四个月都没有拿到工程款。杨宏无奈,只得自己垫资1000万余元。当时由于资金不足,公司运转都快支撑不下去了,杨宏为此多次与大铲湾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沟通,但是得到的回复就是领导还没审批。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2015年4月,杨宏就去大铲湾公司找到身为公司总经理的马卓,并向他反映了目前公司遇到的问题,希望大铲湾公司可以尽快支付工程款。马卓听后,直截了当地对杨宏说起自己准备买房,但是钱不太够,希望杨宏可以帮他解决。杨宏问他还缺多少,马卓说需要人民币300万元。为了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杨宏只得答应马卓的要求。
由于公司已经没有周转资金了,杨宏只得找到做资金生意的朋友李达,向其借款300万元,并约定还款月息1.5%。筹到钱后的第二天晚上,杨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300万元人民币交给马卓。
杨宏这一招很快见效,过了一周,建筑工程公司就收到中交一航局3000余万的工程款,而这笔款项就是大铲湾公司之前拖欠的工程款,后来工程款审批也很顺利。拿到工程款后,建筑工程公司资金可以周转了,于是杨宏就把之前借李达的钱款连本带息归还了。
2016年清明节后,杨宏和马卓在一起喝茶聊天。马卓“自然而然”地说起自己准备买车,暗示杨宏要支持他50万元。杨宏听后也表示愿意支持。几天后的一个晚上,杨宏打电话约马卓出来见面,见面后,杨宏把装有人民币现金50万元的纸箱交给马卓。
2018年4月11日,马卓因涉嫌受贿,被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7月10日被深圳市。
2019年10月30日,深圳市中级对外公布马卓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马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600万元依法予以,上缴国库,剩余赃款人民币55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马卓受贿案的主要犯罪事实都与行使审批权有关。对于国有企业一把手而言,对项目招投标的推进、合同的签订、工程款的拨付等重大事项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国企老总在行使这一过程中应以国有企业利益为重,如果在决策中融入,就容易走偏,最终像马卓这样踏上贪腐的不归。
透过本案,提醒,须加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对国有企业老总的及其监督有明确,但是很多只是泛泛而谈,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国有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老总特别是“一把手”对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具有充分的话语权,特别对重大项目的审批有全面的控制权和说一不二的决策权。
本案提醒国有公司须切实加强公司管理,落实相关法律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约措施,真正把“一把手”任意决策、凭个人意志行使企业决策的制度的里,防范类似马卓利用审批权谋私的贪腐案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