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大修,修正案有两点引起网民热议,一条是法律不再“灭亲”,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可以;另一条,就是依靠收集到的口供证言不能作为。
我们现在的有些法律条文还不够人性化,比如“灭亲”就显然有违人性。且不说我们有“亲亲相隐”的传统,让一个儿子去举报父亲或者让一个父亲去举报儿子,都是“的”。
当然,法律上不,也不等于否定这种行为,只是不再鼓励。如果有人愿意去举报其亲人的“犯罪事实”,同样也不应受到歧视。这一点,也同样要强调。
比起“灭亲”,依靠获取受诟病更多。或由于破案技术还有待提高,或因对侦破案件的多少与侦破者的工资福利、职务晋升挂钩,难免会出现通过“走捷径”的情形。而这种情形一旦常态化,尽管侦破案件快,且所破案件中绝大多数最后也都是“充分,事实确凿”,但在下出现冤假错案的几率也大大增加。在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的教训,最典型的就有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不仅损害了司法部门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司法是否,最重要的一条,即看程序是否。若程序不,司法就无从谈起。如果是通过得到的,理所当然地视为程序不,而通过不的程序获得的“”不能作为,更不能以这种“”作为量刑判决的依据。
现在的问题是,要避免获得的口供证言作为,首先就要想办法杜绝。而在此之前,我们有些地方破案,除了侦查等手段,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依靠“”,甚至是“突审”。只要侦破案件的多少还是与破案者切身利益挂钩,甚至还有硬性“破案指标”,就很难不会“”。而只要还有“”,“逼”出来的口供不能作为,也就是一句空话。再说,又有哪个者会告诉人们,他所得到的口供证言是依靠的呢?
多年了,我一见“”四字,就本能地感到。这除了多年来受影视节目中“”对“者”的影响之外,也与近些年来在我们的上不断看到类似报道有关。如果能抛弃“阶级分析法”,单纯从“”的字眼上注解,“”的与我们有些的并没有本质区别。凡,皆毫无可言。
现代人类社会,说到底是一个社会。而一个社会一旦失去法律,让人们不相信法律,这个社会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了。所以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再“灭亲”,以及依靠收集到的口供证言不能作为,其实都正是在维律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