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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个“部”(一

※发布时间:2018-12-18 4:18:3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近日,大公报和文汇报等知名忽然报道了前港英“部”的相关消息,明确指出:该部门原为英国特工机构MI5的驻港分支机构,回归前被裁撤。之后就地秘密潜伏,更有不少退休特工现已回流,伺机中国对的管治。这条新闻发出之后,立刻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部”在港英时代一直是个存在、但很少被提及的名词,犹如电影《黑衣人》中的特工一样,几乎没人知道他们的确切情况,存在于之中。“部”的英文名称是“Special Branch”,缩写成“SB”,因此该部门的探员对外称自己是SB。

  港英时代,任何市民或者警员若在犯罪现场遇到表明自己是SB身份的人员,往往都会避而远之。在当时的,“部”于一切执法部门之上,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甚至可以说,“部”对于回归前的历史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双十、克什米尔公主号爆炸、67、廉政成立等影响历史的重大事件背后均有“部”的身影。

  由于英国情报刻意或带走了这个部门的所有档案资料,所以很少有人知道这个神秘单位曾经存在过,关于“部”的讨论也很少在中文互联网上出现。笔者对制度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对“部”也有所了解,借此机会,浅谈自己对这个神秘部门的一些认知。

  “部”与最初确实不是一个部门。1934年“部”在成立,成立的原因并非是当时有着什么具体的,而是英国反间谍机构军情五处1931年被改编成为安全局。通过这次改编,军情五处被正式确定负责英国本土及所有海外属土(殖民地)的反间谍及安全工作,安全局也因此获得了在所有殖民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和相关预算。在同一时期,几乎所有的英国殖民地均设置了“部”这样的军情五处分支机构。远东地区军情五处的总部设在新加坡,当时在英国的殖民地中战略地位排名并不高,所以那时的“部”仅作为存在性机构而已,直到二战爆发该机构也没有任何拿得出手的成就。

  珍珠港事件之后,日军很快占领了。“部”官员一部分被日军俘虏关入,一部分回家待着。1946年“部”重新建立,国内有很多文献认为“部”重建是为了对付国共两党对的渗透,实际上,在最初的几年,“部”的主要工作是对被日本占领期间的公务员进行背景审查,以确认他们是否可以继续留任。

  二战后的劳动力严重缺乏,无论是工商业还是均需要大量的人手,因而不得不把一些在日据时期不多的人留任在架构中。当时也留任了一批日据时期的“宪兵纠查队(简称宪查)”。有趣的是,当时的宪查中有部分华人还曾经是战前的,而这些有过历史污点的警员就必须重新经过审查和训练,尤其是日据时期成为宪查的,更是需要特别对待。除了上的考虑之外,这些宪查未曾受过英式警务训练也是必须回炉的原因之一。“部”就相对干净得多,因为其均为英国派遣或者重新招募的青年。

  随俏师母着中国内战的白热化,国内难民大量涌入,使得的劳动力不再是个问题,日据时期公务员的工作也就开始告一段落。

  中华人民国成立之后,中央曾经为是否收复而进行过认真的讨论,结论是暂时留下作为中国对外的窗口。这也就决定了港英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维持英国在的地位。中国和英国通过秘密接触,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中国承诺不会武力收复,但是英国必须恪守以下原则:

  基于这原则,当时的港英和中国建立了非常微妙的互动关系,允许败退到的机构和残部在境内处于被监管的存在,但是不得使用武力和执行秘密作战。

  此阶段“部”的主要工作就是败退到的,例如著名的调景岭驻扎的大量军事人员。尽管这些人被缴械后安置在的荒山脚下,港英却仍然对他们很不放心。

  除了之外,还曾经有过一股被称为第三股力量的在出现,他们是以将军张发奎和元老张国焘为代表的闲散力量。美国崛起之后,这股力量被美国中情局视为可以利用的力量,驻的中情局哈德曼曾亲自主要。在解放战争后期,美国对已经不再信任,而二张不同于国共任何一方的主张得到了美国情报官员肯定,不仅给予资金支持,甚至还打算帮助其在菲律宾建立一个武装人员训练用以广东。然而,英国情报机关却不希望他们以为,所以“部”也对这股所谓的“第三”联盟组织进行和渗透。

  尽管“部”了及第三股的特工人员对内地的武力进攻,却并不意味着他们和中国之间合作无间。作为主要的国家,英国对当时的中国毫无好感,合作仅仅是为了保有对的权。

  作为英国对的直接行动力量,“部”自然扮演了秘密的角色,一切行为目的都是为了维持英国对的管制。他们特意在港岛域多利道建立了,专门用来关押罪犯。这个又被称为摩星岭四号或者白屋,曾经也是一个非常神秘的地方。

  史料显示,“部”很少长期关押犯或者间谍,他们喜欢用出境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让马上消除,也不至于因为关押或者杀伤造成特工人员背后的国家秘密机关。

  一般情况下,国家情报机关对内部潜伏人员的处分都非常严厉,而“部”却仅仅将曾昭科广东,并未进行审判治罪。港英从来没有订立有关间谍或者的刑事条例,实际上就是为了避免失去处理问题时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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