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资本市场是否完善等多个因素,决定了风险投资能否成功取得收益
文 秋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资本运作方式,不仅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活跃,而且对我国高科技术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其运作机制来说,可简单概括为融资、投资、退出循环往复的过程。资本运作的目的是为了资本增值,因此风险投资的真正回报的实现是在退出过程中体现的。所以,退出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资本市场是否完善等多个因素,决定了风险投资能否成功取得收益。
全球风险投资最发达的美国在纳斯达克[微博]建立后,一直是以IPO上市作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尽管IPO的退出方式回报率最高,IPO发生的概率在美国各种退出方式中仅占20%,并购占25%,企业回购占25%,转售占10%,清算占20%,可以看出上市退出应该是企业退出时不得已的选择,而非IPO退出方式仍占有重要地位。
与美国相比,中国风险投资行业在近几年的退出机制选择中,上市退出占据了比较高的比例。2010年上市所占比例为72.05%,但是上市退出比例高并不是因为资本市场的活跃或者牛市所致,而是国内市场的不发达导致境外上市所占比例过高。如2009年以IPO方式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中,境内IPO只占29.1%,而境外占70.9%,这使得中国国内一些优秀的企业自愿长期游离在外,不利于本国风险投资的长期发展。
在我国,IPO这一方式作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还不很现实。主要原因有:第一,通过IPO方式需要的周期比较长,再加上风险资本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完全退出,投资者不能立即获得资本增值的收益。第二,该方式对风险投资企业的门槛相对较高,并不是所有刚起步的企业都能适应。第三,国外的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要求都更高,很多风险企业恐怕难以达到其标准。
同时,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本着防范风险、完善市场机制的旨,对于兼并、产权交易和破产的相当严格。这些标准对于刚刚步入扩张阶段或稳定成熟阶段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另外,由于体制问题,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大部分是由创办的。投资方和受资方很少是按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机制结合运作的。有些风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扶持国家重点项目或产业而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因而这类风险投资一般不可能为了获得资本增值而适时退出。而非上市企业的产权交易制度上,相关的评估制度和交易法规仍不完善。尤其是很多高科技企业由出资牵头建立,在相关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转让上还没有一套完善的做法。从产权交易市场上把风险投资收回且增值是相当困难的。
还有一种方式是并购。但收购往往遭受到管理层的强烈反对,其次,目前对风险投资公司缺乏政策的支持。不是按照资本利润来合理征税,而是不管盈亏一律要缴税,在税负上没有考虑风险,投资活动失败率很高,一般风险投资者不愿进入,成功项目需要几年的培育时间等特点。
对于破产清算机制,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手续复杂,过程缓慢,而且由于传统观念的原因,我国风险投资一般不能及时采取这种方式来减少损失。大部分人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从而影响了我国整体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
然而,成功的退出意味着盈利的实现,退出不仅是实现盈利的渠道,而且是唯一的渠道。所以完善退出渠道是我国当前发展风险投资业的首要任务。这就需要继续完善创业板市场,加强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以收购为主的退出机制,尽快建成产权交易市场,加大扶持力度。
总之,我国应在承认现有问题的基础上,将风险投资及其退出机制的发展看作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重视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之成为推动高新科技产业及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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