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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细则迎来修改!期货经营机构相关投资放宽

※发布时间:2020-10-29 8:05:4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国证监会官网10月23日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发挥资产管理业务促进资本形成、深化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以下统称《资管细则》)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rel=nofollow/>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rel=nofollow/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则体系,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资管细则》。这次是在两年后,《资管细则》迎来首次细节调整。

  对于此次修改工作,证监会表示,主要是充分考虑全面深化资本市场发展要求,总结监管经验与实践需求,在全面对标《资管新规》标准规制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关于《资管新规》过渡期适当延长的安排,对《资管细则》部分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进一步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总资产/净资产) 的比例,加强逆回购风险管理。要求资管计划设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上限,保持充足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到期债务;明确对高比例投资单一资产、高杠杆产品的相关规范;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谭凯的妻子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并按照穿透原则强化交易对手管理,健全质押品管理制度。

  二是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特征,优化相关制度安排。主要包括:豁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的;完善分期缴付、参与等制度安排,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分期、分步投资的需要;与现行关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做好衔接;对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留出空间;放宽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进一步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

  三是适当放宽期货经营机构相关投资。允许最近两期分类评价均为A类A的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投资标准仓单、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选取头部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充分发挥期货经营机构专业优势,提升服务能力与专业水平,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

  四是对照新《证券法》,将相关条款中“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修改为“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精简有关备案、报告事项,切实解决多头报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