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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市场立法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19-1-19 10:04:5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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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我国期货市场进一步向国际化发展,同时,期货公司也向外资敞开了大门。然而,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却滞后于市场发展。从细分市场看,证券法、基金法、保险法和信托法均已出台并实施,唯有期货法至今仍未问世。随着期货创新业务以及国际化业务的深入推进,我国期货市场立法已迫在眉睫。

  “期货市场在国际化进程中面临着新的法律问题。”华东大学党委副唐波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期货市场要进一步国际化,对现在的交易结算、风控、交割等各项业务规则都提出了创新的要求。另外,跨境监管和市场自律的相关也要跟进配套。“但目前,业内适用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时间相对较早,虽然经过几次修改和调整,但与国际化的要求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唐波透露,2017年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中国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中,肯定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但同时明确指出了期市法律层级较低的问题。

  “期货市场国际化是必然的,我国期货交易所要成为具有国际定价影响力的市场,应要求交易投资者、交易标的、交易品种、交割标的,包括期货交易所本身都要国际化。”上海市会金融法研究会期货与衍生品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赵国富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我国因为没有期货法,期货市场在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之间如何进行保障方面的平衡,我国期货品种被境外市场该如何监管等等。

  其实,期货市场国际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资本外汇的控制、人民币国际化等外部问题,其内部也包含三个层次。唐波认为,一是期货市场主体结构国际化问题,二是期货市场客体国际化问题,三是期货市场的运行规则与国际接轨的问题。由此,唐波,期货立法需要遵循期货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同时从全球视野出发进行深入研究,设计并制定相关的制度保障,来推动国际化进程有序开展。同时,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规则。此外,期货立法应该吸收新的实验,使得期货法尽早出台。

  唐波还指出,“国际化的交易规则,涵盖了交易结算、交割风控等基本规则,其中境内外客户均需要满足适当性标准,作为境内期货公司和境外机构客户,在交易结算方面以人民币计价,在风控上实行期货金和涨跌停板的制度。”唐波以大商所的铁矿石期货例子说道:“铁矿石期货交易给业界带来了很多思考和研究的空间,因为这个品种在规则设定上就是以国际化的规则来考虑的。比如,将中央对手方的表述引入了规则,在规则中表明交易所中央对手方的定位,以明晰交易所的法律责任。”

  另外,唐波指出,期货市场在跨境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难点。首先,是监管冲突问题。由于东道国和母国都享有跨境主体适用本国法进行监管的,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冲突,这给交易所境外展业带来一定的风险。“以美国为例,美国商品交易法,境外交易所为美国主体提供境内服务的,需按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要求,履行其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比如,需要提供原始账册交易记录、接受监管机构的现场调查等。唐波表示,“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境内监管机构有权对境外交易者的欺诈、、内幕交易行为采取一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但实际上执行起来很难。”

  其次,是信息获取有一定的难度。唐波进一步指出,境外交易者可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直接接入市场交易,这些终端客户的身份或者机构的信息,都在申请开户的时候提供给中国期货市场的中心,并由其反馈给交易所,在境内监管交易机构履行监管过程中,都会遇到调查身份资质、资金来源、实际控制资金账户、现货贸易情况、交易行为合规性等问题。

  再次,是跨境市场的问题。唐波表示,“境内的期货交易得益于现在穿透式监管的安排,以及、工商、银行等方面的信息支持,期货交易所能够对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认定,对于大额资金来源比较容易。”唐波提醒说,“相比之下,境内监管机构对境外交易者身份真实性确认应该说比较难,这些问题在期货立法时都应该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