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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8 19:31:0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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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心上周出台的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新规的朋友应该能感觉到,税务总局也像很多创业者一样在国庆节之前加班加点,这不,9月22日公布的优惠政策,今天已经公布了进一步的解释,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解释”),原文附后。

  简法帮在2016年9月28日《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新规发布,简法帮相应调整了股权激励文件》一文(见本期主文)中,提醒希望利用上述优惠政策的创业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国税局在解释中已经明确了报备程序和文件的问题,以下中括号中内容摘录自解释。

  报备程序: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公司应在期限(待国家进一步明确)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此外,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为(优惠政策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公司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解释: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性股票解禁、股权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4)。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票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进行核定。】

  优惠条件: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能同时满足要求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优惠要求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股权激励公司需要密切关注公司和员工情况的变化,公司符合优惠条件,避免不符合条件造成的补税责任。

  【解释: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待明确事项:除了前文提及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期限和手续尚待明确之外,还有一个疑问,就是持有期权的员工在离职之后能否在满足持有期限等要求的前提下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从字面上看没有问题,但税务机关的态度还不明确,有待观察,也欢迎获得税务机关针对性反馈的朋友们与大家一起分享。

  【解释:尚未涉及,希望税务局的态度是字面上的理解,员工离职本身不影响优惠是否可以享有,我们拭目以待!】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性股票解禁、股权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执行。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性股票解禁、股权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性股票解禁、股权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投资入股协议、技术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4)。

  (七)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进行核定。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励事项,按《通知》有关政策执行的,可按本公告有关办理相关税收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二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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