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点以来,笔者从、深圳等地的实务经验来看,给企业提供了更多自主性与灵活性,同时减轻了登记机关的工作负担,体现出的积极探索的作风和有力举措超出了我们此前的预期。
如今,企业名称已经成为推广产品、增加市场占有率的“金字招牌”。因此,名称登记是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重要步骤甚至先决条件。但对于集团企业或连锁企业来说,企业名称登记看似简单,实则不易。
此前,在企业重组工作启动后,下属机构名称变更是“老”问题。原因是,就集团企业来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数十家子公司,甚至数百家、数千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并非一蹴而就,只能由下属企业分别在当地企业登记部门查询、申报,完成审核程序。对于集团来说,若协调不好,很容易造成混乱且耗时持久,甚至会影响交易的交割安排。
如今,原有的“老”问题有了全新的解决思。首先,很多地区设立了在线检索及登记系统。例如,推行在线服务平台,上海市浦东新区也有相同做法。其次,企业名称库之后,集团可在全国范围内对备选企业名称有整体把握。在此基础上,对于已经出现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做针对性调整。最后,通过线上检索与线下注册相结合,企业在集团层面即可统一调度各地下属企业的名称查询与申报工作。显然,这种便捷高效的注册方式在之前是不可想象的。
有人担忧,在为企业提供诸多便利的同时,可能给恶意抢注相似或相近企业名称等“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提供了机会。从实际经验看,企业登记部门对此亦有考量,不会让“”变为“”。
从申报系统自身设置上看,各地企业登记部门对于企业名称中的“特殊字号”仍会加强把关。比如,在网上申报企业名称时,若涉及特殊字符、驰(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情形的,系统将会出现提示、警示条目,以加强对特殊字号使用的把关。另外,从相关配套措施上看,设立内部的“500强”或“知名企业” 名单,是各地企业登记部门的普遍做法。从我们的项目经验看,如果拟注册或拟变更企业名称与“500强”名单中的企业名称相似,则该申报企业需出示名单内企业的知情函或授权使用书方可提交拟注册名称。同理,若名单内企业想要新设下属企业,且后者名称中亦含有原企业名称或与之类似,亦需名单内企业提交知情函或授权使用书等书面文件。实践中,这种内部名单措施有效地防范了“搭便车”的行为。
我们注意到,对于新兴行业,尤其是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尚未明确列举的新兴产业和经营项目,有些地方工商部门通过“一案一审”的个案审核方法,予以灵活处理。另外,有些地方正在探索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的负面清单制度。据此,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名称,企业有自主选择权。相比目前的“一案一审”方式,负面清单制度赋予了新兴企业更多的灵活选择空间,进一步鼓励了市场创新。
随着商事制度的不断推进,我们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因势而动,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创造有利条件。(文/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鲍治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代表处 吴薇)
2016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前,全国多地已经开始了名称登记管理的一系列试点工作。
一是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为企业自主选名创造条件。从法律层面来看,名称登记管理的做法和思符合民法原则:一方面,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一种,它始于企业法人的成立,终于企业法人的消灭。企业名称库,尤其是对于那些已经消灭了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后有利于重新发挥这些企业名称的活力,也为企业自主选名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企业自主选择名称,意味着只要法律法规不,就应该“我的名称我选择”。因此,今后通过建立名称负面清单机制,和类的名称一目了然,企业选择名称的空间也更大。
二是提高了名称登记的效率,为最终取消名称核准创造了条件。前,企业名称库并没有向,企业登记注册选择名称时,并不知道哪些名称能够被核准通过,也没有对照标准,并且历年来已通过审核程序却因各种原因逾期失效或未曾使用的名称占用了大量企业名称资源。常常是,企业为了起名多次前往工商部门,好不容易几个股东凑齐了起一个名字,却因为重名核准通不过,换个名字还得再逐个征求各股东意见,进而反复核名。企业名称库后,申请人可在网上自动对比、自主查看是否存在重名、近似。通过电子政务的方式,申请人还可选择电脑、手机APP、微信等多种渠道“全天候、无障碍”查询、申请,既简单又高效便捷。
我国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从法律层面看,企业名称库是向取消名称核准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但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仍然限定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因此,要走出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关键一步,还需尽快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一是巩固企业名称的。在阶段,各地好的经验、好的做法需要通过制度在全国铺开,形成统一尺度。只有将规则上升到法律法规、规章层面,才会赋予其更高的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例如,调整注销企业名称的锁定时间和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的情形,通过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予以明确。再比如,根据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而中,部分地方工商局已经允许企业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如企业可以取名为“福乐园成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应该说,各地探索中的做法绝大多数符合商事制度的方向和原则,也有利于企业树立自己的品牌(商号)或突出自己的经营特点。但是,各地方在探索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标准。比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欠缺关于企业名称“近似”“重名”的判断标准。各地可能存在不同的界定和做法,对此需要既考虑名称在系统的通过率,又要在先名称权,应该通过上位法予以明确。
二是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社会是发展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也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过去在企业名称登记时,要求有行业、有组织形式。但是,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和商事制度的推进,在当前实施认缴登记制度和“先照后证”条件下,企业可能存在着在业务范围不明确情况下先尝试开展经营的需要。如果沿用过去名称登记管理的要求,仍然要求使用行业表述、采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时宜。比如,对于不在分类标准中的新兴行业,按此标准则难以通过核名。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还需注意和《商标法》《反垄断法》的衔接,考虑到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需求。在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同时,应加大对知名商标的力度。
三是完善名称争议解决机制。名称登记管理前,核准的权限在名称核准人员手上,名称纠纷控制在事前;后,企业自主权获得充分,效率高、度高、起名称可能更灵活多样,意味着纠纷也可能相应增多。这对登记机关的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将事前管理转变为事后控制和裁判,建立和加强事后纠纷的处理机制。
对于名称争议,应该建立一个快速简单的处理机制,登记机关通过便捷、高效程序居间裁决名称争议。比如,对于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产生争议的,争议方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也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如侵害了名称专有权)。当事人对登记机关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另行向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企业名称和试验的创新、突破,最终都需要纳入常态化的管理。修订上位法,并做好制度配套文件,统一规则,才能更好地巩固和推进商事制度的。(文/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闫丽萍、李箫)
我们主要代理科技和文化类公司的企业登记注册业务,一般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查阅已注册的相关企业名称信息,也可以登录工商登记申请服务平台进行自主查询。实行名称自主申请后,我们一般提前准备2—3个备用名称,手续简单、省时、操作方便,半小时内即可完成起名。在,企业名称自主申请是针对注册地址在海淀区或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朝阳园的科技、文化类内资公司,其他地区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名称申请仍然需要2到3个工作日。
后,名称申报系统的“自主检索”功能提供了极大便利,名称库的和系统的一些提示使得名称申请的时间大大缩短,且更直观高效。例如,在实践中,如果申请名称被系统驳回,大部分情况下会有原因说明,这样申请人可以及时地进行调整并再次提交申请。
省时且效率提高。名称前后,办事过程有很大差别,通过以往的经验可以看出,两个字和三个字的企业名称在登记注册时重名率比较高,通过率低,四个字相对好些。前,代理机构事先通过百度网上查询企业名称,准确率和效率都不高。实行名称自主预查制度以来,办事方便很多,20分钟基本完成自主取名。
智能化明显。现在的系统由于技术的升级越来越智能化,用户体验和流程都有很大改善,名称申报过程中系统会有智能化的提醒和方向性的引导,比如可以看到类似的企业名称作为参考,一些过去无法通过的新兴行业名称,例如近年来较多出现的互联网直播类公司,现在系统可以及时进行识别并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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