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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8-12-16 20:00:4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监事会工作细则》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列席和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决策、投资方案、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了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二、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2017年度,为规范公司运作,公司监事会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地履行监督职能。(一)经营情况监督监事会列席了公司所有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实施监督:包括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生产经营计划、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对外、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财务预决算方案等等,适时审议有关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对此提出相应的意见和。(二)财务情况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是监事会的工作重点之一,首先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其次要求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提供报告和相关资料,及时掌握公司财务活动现状;第三对理财产品监督,管控风险;第四就是实施财务监查,不定期对公司和子公司财务活动状况进行抽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公司特点提出部分意见,促进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三)履职行为监督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履行了日常监督职能,同时,督促公司管理层人员依事,不断提高的自觉性,公司经营活动依法进行。三、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一)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所有重大决策科学、合理,决策程序、合规,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运作,结构和内控制度较为合理、健全;公司董事、提车黄道吉日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能够勤勉尽责,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的行为。(二)财务活动情况监事会对2017年度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财务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内控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财务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和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允的。(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认为:2017年度公司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没有变更投向和用途。(四)收购、出售资产和并购重组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现金收购及增资方式取得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收购及增资方式取得江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并签订相应的《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交易总金额为31,224.5万元。公司监事会所有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计为3,358.94万元,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六)对外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额度合计为7.08亿元,签订合同总额为1.927亿元,实际余额为6,891.23万元,均在授权的期限内。以上均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除此之外,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其它对外,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事项及资产置换,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无涉及诉讼的,无因被判决败诉的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情况。(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公司已建立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该制度的在编制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及快报、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过程中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工作,并由专人将历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妥善保管。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未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也未收到监管部门查处或要求整改的通知。(八)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通过实地调查,并对董事会《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有效的贯彻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保障了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状况,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对该评价报告没有。四、2018年度工作目标2018年,公司监事会将贯彻公司既定的战略方针,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积极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结构,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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