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9月12日消息(记者冯晔)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已于本月起正式施行。这是时隔14年后,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出台的新的司释。这会对我们的钱袋子产生哪些影响?
摩肩接踵、人声鼎沸,几百人的大厅近乎饱和。排队、叫号、签协议,人们表情兴奋、充满期待。这就是省会某企业组织的一次面向融资的现场。虽然已经被告知此次融资并不承诺保本,但这并不影响在场的人争先恐后、心甘情愿的把钱拿出来,因为利率实在是太诱人了。用一些人的话来说,什么银行理财、股票、基金在这款产品面前都“弱爆了”。
市民:26%的利息,我们两个人入了50万元,半年一给、这样的话,我一年半就能赚10万元。我从5万元赚到26万元,现在快30万元了。
按照当前一年期定存利率2%,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4%-6%计算,这款产品的收益是定期存款的13倍,是理财产品的4-5倍。这样一个超高收益的产品,就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融360理财分析师张懿望分析,此前关于“民间借贷”一直沿用的是1991年的司释,其中“民间借贷”属于“灰色地带”,并没有明确到底是“”还是“非法”, 而此次新规则让“民间借贷”正式有了身份。
张懿望:可以这么来理解,民间借贷的存在是合理的,个人和企业可以不通过银行等传统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贷,但是他们在身份上和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是有区别的。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新司释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以24%和36%为界,划定了“两线三区”。其中利率在24%以内的受司法,24%-36%之间的为“不得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超过36%的部分无效。张懿望分析,其实24%这一数字此前一直被提及,因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比如当前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4%。但新的司释为什么又提出了36%这个数字呢?
张懿望:最高法把上限定位36%是因为,去年国内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就是36%。今后24%意义就不是很大了,只要年化利率低于36%都是受法律的。
新司释中“借款主体”也被放宽,之前只承认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新规把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也纳入民间借贷范畴。这一点让省会某企业财务经理郑先生十分欣喜,他说,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找银行借钱实在是太难了。
郑先生:我们到银行融资,手续已经办得差不多了。但因为资金紧张,银行和我们说需要要两家公司,我们之前是一家,再找一家人家不会轻易给我们,这笔贷款也就搁下来了。
张懿望认为,36%这一数字给从业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量化标杆,36%以内的借贷利率被认定,这让困扰多年的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的界限变得清晰了,在民间层面推动了利率市场化。
张懿望:之前利率市场化主要针对传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应该放开。新的司释从民间借贷的层面是一个进步,是比较积极的行为。
张懿望提醒市民,高收益从来都伴随高风险,仍要对待“民间借贷”行为,注意自己的权益。
张懿望:之前民间借贷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在合同规范上比较随意,最高解释出来后,一定要签署明确合同,对双方义务;要对借款人的身份和用途真实性进行判断;如果不确定是否能,可以再签一个合同,用一些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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