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基准日”次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为过渡期。在基准日之前,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中记载的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由转让方全部享有和承担,并不应本次股权转让而转让及豁免。
(2)在基准日之前,若目标公司发生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中记载的债权债务之外的其他现实债务、或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在基准日之前的原因或事由而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或有债务),除经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或另有约定外,该等未在审计报告中列明的现实债务、或有负债及与之相关的全部责任仍由转让方承担,若因此给受让方或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受让方及目标公司仍有权向转让方追偿。
各方同意乙方或丙方(即被收购方股东)质押一定比例的股权予甲方(收购方)作为,待收购股权手续完成2年后如无新增债务(甲方认可的银行贷款、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除外)方可解除质押。如股权交割日(甲方持有丁方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前既存的未披露事实或状态导致丁方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甲方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并获得处置的全部收益。
为了促使本次交易和高田重组的顺利进行,客户集团已经就PSAN产品的补偿义务进行了协商,同意免除买方的赔偿责任,隔离买方的业务风险。
买方因客户集团延续PSAN气体发生器相关业务而产生的召回或者与PSAN气体发生器相关的人身赔偿或其他任何索赔,客户集团按照约定对买方进行补偿。除了客户集团的自身原因等应承担责任外,对买方因PSAN气体发生器相关的索赔,客户集团按照3亿美元封顶补偿。
高田在交割前的设计,组装,制造,销售的PSAN气体发生器以及由于产品召回导致合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客户集团免除买方的赔偿责任。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承诺应于交割日后4个月内依法依规办理相应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履行上述事项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债务及责任等也均由转让方单方自行全部承担。
且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不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被收回、被撤销、被认定违法等不良后果,若发生前述不良后果,如给受让方或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受让方及目标公司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且有权按合同其他条款行使合同解除权等。
(1)转让方及目标公司承诺在交割日前不存在任何员工、高管等劳动者未付工资、薪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劳动赔偿、经济补偿/赔偿、工伤赔偿,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争议或将致使劳动/劳务争议产生的潜在纠纷。如果出现该类争议、纠纷或由此产生的赔偿,则全部由转让方承担。
(2)转让方承诺在交割日前解除/终止与所有员工、高管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税费、债务及责任等也均由转让方单方自行全部承担。
(3)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应于交割日前确保目标公司代表人、全部董事、非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监事主动辞去职务。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甲方与拟出售资产相关员工(指截至在拟出售资产交割日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全部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职工、临时工等,下同)的劳动关系、组织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党团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缴纳关系,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以及甲方与其之间之前存在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安排和义务等事项自拟出售资产交割日起均由乙方全部继受,并由乙方负责进行安置和解决。
(1)目标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在甲方(收购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经股东会选举产生2名董事,在乙方(被收购方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经股东会选举产生1名董事。甲方推荐的其中1名董事担任董事长、1名董事担任副总经理。
(2)目标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乙方推荐人选,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由总经理担任目标公司代表人。在业绩承诺期间,总经理不可撤销地享有经营管理权。甲方委派的董事(含董事长)均按照目标公司《公司章程》行使、履行义务,不干预总经理及现有经营团队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3)目标公司设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出纳,由甲方推荐人选,目标公司聘任,目标公司管理层应充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出纳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在业绩承诺期,以下管理要求旨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保障目标公司实现业绩承诺并有效防控风险,甲方将全力支持目标公司相对经营、实现业绩目标,不会对目标公司人为设置障碍,影响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
(3)经营团队。甲方委派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丙方委派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丙方提名,由董事会任免。目标公司财务工作接受甲方财务部门垂直业务管理,目标公司下属子、分公司财务工作接受目标公司财务负责人垂直业务管理。
2、目标公司(含下属子、分公司,以下同)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和甲方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结构、内控体系、明确的内部管理权限和流程。在此基础上,目标公司保持经营团队相对稳定,相对经营。在本次交易正式协议签署前,在目标公司内部管理涉及的重大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融资、采购、招投标、资金、报销、重要、印鉴使用等)形成权限表与管理流程,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3、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须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须股东会决策的事项还应报股东会审批:
4、按甲方统一要求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季度和年度预算,由董事会审议。按季度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报甲方备案。
5、目标公司须执行甲方上市公司的核算要求和已公告的会计政策,乙方、丙方须确保目标公司接受甲方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并确保不会因为经营违法违规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8、目标公司须与丙方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甲方期权激励资格的业务和技术等人员签署竞业协议,上述人员在从目标公司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或到与甲方及目标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任职。丙方同时确保其配偶也遵守本条竞业约定。
由于本次交易最终以BioVision,Inc.装入公司体系内并成为公司子公司为目的,因此,为了实现BioVision,Inc.核心管理层和员工与公司利益的绑定,确保公司平稳过度及未来的稳定发展,公司初步同意根据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BioVision,Inc.业绩基数,将超过部分的40%对BioVision, Inc.的相关员工进行励,励对象及方案需经由BioVision,Inc.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权交割日后十年内,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汽车底盘零部件或与标的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的业务。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交易终止,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购买价格3%的分手费并补偿买方实际发生的、最高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交易费用(需法院批准);买方可根据与整车厂商谈判的结果选择终止交易,不承担经济责任。
本协议各方同意,交易价格以同力电子经审计的2015年税后净利润3,000万元为作价基础,按8倍动态市盈率计算,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为24,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本次拟收购目标公司70%股份的交易对价为16,800万元人民币。
(1)自股权收购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向股权转让方账户支付合计1,000万元作为股权收购诚意金。
(2)在股权收购协议协议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在第三方审计及评估完成且公司董事会批准本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司向股权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5,720万元。协议各方约定,公司完成本款前述操作后,公司即持有目标公司70%的股权以及相应股东权益。
(3)公司支付前述第一笔40%股权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同力电子以及股权转让方应履行工商变更、出具相关法律文件等义务。
(4)在同力电子以及股权转让方完成前款约定的义务且提供完税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向股权转让方支付第二笔40%股权转让款。
(5)自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公司未发现目标公司有重大问题时,且目标公司完成2015年度业绩承诺目标的,公司自201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20%股权转让款。如果目标公司未完成第一年业绩承诺,公司扣除股权转让方盈利补偿金额或相应股权后支付剩余款项。
(1)在冠昊生物300238股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且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冠昊生物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 140,000万元;
(2)为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在冠昊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且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冠昊生物将交易对价 40,000 万元支付至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该资金监管账户由冠昊生物、乙方共同管理,监管资金的利息归乙方所有。在惠迪森 201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前以及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承诺切实履行之前,除非经冠昊生物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将监管资金划出。若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其业绩补偿承诺,乙方应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代丙方向冠昊生物支付补偿金。利润承诺期届满后,如冠昊生物足额收取了业绩承诺补偿金(若有),则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再由双方共同管理,全部归乙方所有及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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