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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石油梁毅:尽快出台《期货法》 完善衍生品市场

※发布时间:2018-11-3 1:16:0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和讯期货消息 10月17日第十一届中国期货高管年会在召开。今年是我国 40 周年, 同时是期货市场发展 30 周年, 面对时代赋予的机遇和挑战,期货公司高管们究竟应当如何把握发展脉搏,调整战略方向,促进机构转型,谋求行业发展,是目前值得探讨和研究的话题。本届年会以“新时代对外背景下期货公司发展之”为主要议题邀请邀请期货交易所领导、国内著名经济学家、业内资深专家共同研讨。和讯期货参与全程直播。中化石油有限公司期货部总经理助理梁毅就“持续完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助力企业经营提升”作主题。

  梁毅表示,要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在政策上应该把土壤铺垫好,让市场参与者自己来决定市场的发展速度。同时要尽快出台《期货法》,持续完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

  梁毅,首先场外市场的交易应建立起一套主体框架协议,类似于像目前欧美的ISDA(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相关的框架协议。第二是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企业的征信制度,参与场外衍生品的企业实施协会会员制,同时对违约的企业实施以及通报制度。除此之外,监管可以建立一个信息披露平台,加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梁毅强调,希望从顶层设计涵盖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现有市场自律规则衍生品方面的法规,出台《期货法》;通过衍生品方面的立法,合理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配合他律监管、期货行业的自律监管,以及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最终形成一套规范、高效、统一的监管模式。

  首先非常感谢证监局还有期货商会的各位领导,在这儿跟大家交流一下我们的一些想法和见解。我来自中化石油,中化是一家非常老牌的能源化工行业的央企,最早时候是1950年开始立足于国内第一批走出去的外贸企业,肩负能源化工行业,肩负石油管控任务的央企之一。我们在60多年的对外的在外部经营的运作当中积累了非常深厚、全面的行业的一些经营的和管理企业的,所以说在前中后台各方面,包括对境外的衍生品、场内外衍生品的操作,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清算的一些操作上应该说是有非常完善的体系。借由今年3月26号上海原油期货合约开市成交以后,我们也是第一次,石油的公司开始回到自己国内来开始尝试参与,借由国内的衍生品做好进一步的经营业绩的提升、完善的一些操作。同时也是希望我们引进一些境外的投行,包括一些交易的对手方来中国看看,来参与中国的操作。同时也是想很好地跟交易所沟通、交流,把这些海外的成熟的一些成体系的经验和一些带回来。

  但是在过去半年当中,我们在逐步接触了解的过程,整体感觉有一些我们可能本来想的很好的一些操作,包括一些带回来的时候会有些水土不服。所以我们对这些问题也展开了一些思考,所以今天也是想借这个机会和大家、和业内交流分享一下我们所看到的这个市场的现状,以及境外的情况,最后也是想跟大家去分享一下如果想建设完善我国场外市场的话,我们能看到的障碍以及我们的。

  相对来讲我们看到的第一个问题,应该就是国内的交易品种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少,远期结售汇应该是1997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的管理办法,揭开了我国对外衍生品交易的序幕。后面2005年分别是掉期交易,以及同年的借由国开行和建行的两笔资产证券化的合约,资产证券化和掉期交易在2005年也相继推出。但是大商品的业务应该是说直到2014年借由上海清算所的人民币计价的清算和结算铁矿石、动力煤掉期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正式上线,才开始了真正的国内的大商品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的破冰的工作。

  相对来讲我国的场外截止到目前,在金融领域只有外汇短期的,掉期的、利率互换以及远期利率的协议,以及少量的资产证券化合约,以及更少的大商品衍生品的合约。而在国际市场上应该说交易非常活跃的包括像利率的期权,信用类衍生品以及相关的衍生品,比较活跃的品种,在我国目前来讲基本上还是处于非常初期的萌芽状态甚至是空白状态,这显然与我国全世界第二经济体以及国内实体状况应该是极度不符的。

  第二点,发现国内的交易量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少,同时流动性不足。以利率互换交易为例,境内截止到2017四季度,国内利率互换交易总金额大计14.4万亿人民币左右,合2.08万亿美元,同时境外交易达到542万亿。同时外汇的掉期交易,隔夜美元的掉期大概国内7.8万亿美元左右,总体交易占比过半。人民币的外汇远期规模在一千亿左右,同期还有所降低。在“外币对”成交金额大概在一千亿左右的规模,但是其中欧元/美元占比达到1/3。

  通过这些技术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我国应该说发展比较好的利率衍生品的品种规模目前也是只占全球规模大概千分之三左右。同时外汇衍生品方面,因为存在交易量不升反降的这么一个情况,而且币种极为单一,相对比较起来境内和境外我这里有一张图给大家一个直观的理解,相当于小溪对大海。

  从市场参与者的范畴来看,基本说国内市场参与者应该说数量较少,而且广度不够。因为我这些数据都是从最新一版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那的数,应该相对来讲是口径,比较准。整体来看外汇市场远期、外汇掉期还有货币掉期还有期权市场包括做市商加一起大概五六百家规模。从数值上可以看到整个市场虽然颇具规模,但是由于整个市场准入相对来讲比较严,加之金融衍生品的管理稍微有一些初级,包括有一些市场参与者对金融衍生品甚至有一些,实际参与衍生品交易机构比较少,目前大多数以商业银行的行为。但是真正活跃的投资者第一个少,第二个交易类型单一,所以说也是无法出现多样化的需求,也是进一步了场外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和市场功能的发挥。

  第四点,我们认为目前国内在大商品场外衍生商品领域,在人员培养、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方面还是有待加强。图中红框圈出来一个例子,是我们实际中发生的事,2009年金融危机过后,国资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加强央企在与境外包括所有的套保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出了一个季建业的情人周冰相关的管理通知,划黄线的部分“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这就意味着如果说我前一年在衍生品这条腿上如果出现了亏损的话,那么我们第二年套保的衍生品数量不能超过实货的50%,这就常典型的把实货和纸货割裂了单独考核的相关的管理。所以说这条可能背后折射出来的是相关的监管机构在一些如何去认定效果上,可能还存在一定的。

  整体来看,刚刚前面提到了人员的培养、管理和基础配套,在人员配备方面,我们目前把衍生品交易需要前中后台,前面提到交易的前台是交易,包括中台的风控以及后台的清算的三个部门的有效配合才能完成。目前来看很多参与衍生品套保的相关企业,尤其是中后台的人员培养储备还都不是特别充足。同时在管理方面对于整个金融衍生品的业务可能整体来讲还是存在一些认知误区。不少企业参与者在套保操作的时候还常习惯的将实货和纸货,就是现货和套保在衍生品这条期货割裂的去考虑。认为衍生品的品种挣钱就好了,亏钱可能就是不好。这样的话肯定应该是还是需要提升,实际上应该结合起来考虑,这样才能更好地去实现企业套期保值工作,稳定企业的营业波动。最后在配套实施的技术,软硬件相关的方面,目前来看整个因为衍生品的一些定价,包括风险管理系统应该说是整体的数据,对管理数据、质量需求都是有非常高的标准和要求,比较复杂。所以说目前和相关的管理系统,国内无论是参与者还是供应商可能相对对模型的构建、开发能力还是需要从国外引进,而且即使引进也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所以这些相关的软硬件的配套上也亟待加强。

  在发达国家,应该从08年金融危机为分水岭,对场外市场的管理经历了一个从松到紧的过程。总体来说,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应该是在欧美境外是分成了两个方面去考虑。首先是来自的监管,其次是来自行业自律组织的一些监管。

  咱们先看一下层面的监管,以美国为例,美国整体整个监管史是不断向前推进的监管史,最早是1921年,美国颁布了《期货交易法》,第一次将农产品000061股吧)期货纳入整个监管。1936年进一步推出了《商品交易法》,将所有的期货合约都纳邦监管。以及1974年《商品交易委员会法》,直接促进了美国CFTC的建立。但是分水岭是在2000年,当时是为了放松管制,鼓励推动金融衍生品,包括所有的衍生品合约的发展,当时美国推出了一部《商品期货现代化法》,这部法律颁布之后,它的里面一条非常关键的内容就是豁免了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和管理工作,自此把美国衍生品的创新全面,同时当然也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自此之后七年美国的衍生品尤其场外这部分快速发展、蓬勃发展,出现了非常多的适应当时美国适应实体经济与金融相关,就是属于量身定制的一些好的衍生品合约。当然同时也促进了一些包括像次级债的最后导致金融危机的一些库的直接推出。所以说在08年,真正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09年又重新收紧了,尤其收紧对场外衍生品制度的监管。09年6月份推出《金融监管——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相继在09年8月份,2010年7月份,相继颁布了《衍生品市场法案》,以及《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这个法案颁布直接导致了美国场内外的衍生品重新纳入美国的监管。

  欧洲的情况基本也类似,在08年之前整体的情况应该说是相对来讲比较松散,主要还是市场创新活力各方面得到了非常好的刺激和发挥,但是也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欧洲同样处于收紧监管的状态,市场上比较著名的监管法案是两部,一部是2010年9月份的EMIR法,就是《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以及今年1月3号实施的MIFID2,它对于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上细到全文加上附件主体一共七千页,相当于六本《战争与和平》的厚度,可见其制定的完整性和详细性。

  在层面监管收紧之后,对场内外的交易主体的影响,整体来讲应该是说虽然提升了市场的透明度,但是同时也是提升了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主要体现在更多的交易被放入清算池,同时因为被放到清算池,所以在场内的信用线同时也大幅度增长,对资金的占用因为如果是场外交易的话可能是双方的、双边的,但是如果是场外交易是需要金,也就是说资金增加之后同样他的利益支出也增加。

  最后一点就是交易所在容纳了更多的场外衍生品合约进到场内集中的监管和清算后,交易所线年之后也是显著增加。

  总体上讲金融危机的前后时段,欧美场外衍生品的监管遵循了总体从严原则。通过及时收取交易主体的成交报告,包括中央清算对手的结算等一系列方式,提高场内外交易透明度,降低信用风险,同时降低系统性风险,同时一定程度上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基本上图上对照就是金融危机之前整个发达国家的场内外的衍生品市场处于一个相对来讲集市的状态,有一些管理,但是整体来讲度比较高。

  第二个除了监管,行业自律也发挥了大的作用,主要的衍生品自律机构是叫做ISDA,机构会员主体主要来自全世界从事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包括组织,以及一些行业管理事业风险的一些企业,包括国际上一些著名的律所,他的作用主要是辅助监管,同时致力推动场外金融衍生品协议的发展和完善。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整体来讲我们认为要处于拿捏的尺度非常关键,如果过紧金融市场肯定缺乏必要的活力,过于宽松就是发展,最后肯定会到金融市场甚至实体经济的安全。

  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例,目前场外衍生品市场由于是高杠杆结构化非常复杂的状态,如果说监管空白的话,基本上肯定后面实际上08年金融危机也向大家展示了,这种状态一定会成为一个导火索,甚至就是库。所以因此后金融危机时代整个欧美监管监管也是后积极反思,推出了相关的法律。最有力的就是DODD-FRANK还有EMIR、MIFID2法案。但是这个法案出现前提是在两大前提之下,首先当时在收紧监管之前整个场外的经济是处于高度繁荣的现状,从业人员的素质,包括管理以及软硬件的配套应该都是已经适应了当时市场的发展。

  第二点集中清算场所在欧美也是比较完善的,将交易引入交易所,并且借用交易所高信用的评级降低交易违约风险,同时也可以看到整个社会上的持仓量,使库的可知,导火索燃速可控,审执结合社会的流动性承受能力,调整和调节相关的政策和导向。

  国内目前来讲期货和场外,尤其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相对来讲刚刚进入一个成长期,参与者大多数还是一些投机者身份的介入,同时套保需求企业因为各种管理以及各种软硬件配套相关的不足,可能参与数量还比较少,尤其场外的衍生品参与的更少,基本就是萌芽的一个状态。而且同时国内交易所应该整体上感觉他的交易集中清算的机制,尤其是纳入场外市场,如果纳入场外市场的合约进场内清算的机制整体来讲可能配套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善。目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我们还是认为国外的衍生品市场已经是后成熟期,但是国内还处于发展初期,所以从市场规模包括交易品种、参与者数量及素质等各方面还是暂时落后于欧美国家,如果想建成完善我们自己的有中国特色的场外衍生品市场,首先第一步还是应该首先让衍生品市场发展,采用相对来讲比较宽松的监管,这样才能在这种不社会整体安全的情况下使其有条件快速发展。如果说上来做过严格的监管的话,非常可能使场外衍生品市场一潭死水,缺乏活力,甚至陷入停滞。

  在政策上,场外衍生品市场,相对来讲应该把土壤铺垫好、大铺垫好,让市场参与者应该自己来决定这个市场的发展速度。

  首先行业协会化,并且场外市场的交易能建立起一套主体框架协议,类似于像目前欧美的ISDA相关的框架协议。

  第二点就是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企业的征信制度,参与场外衍生品的企业实施协会会员制,同时对违约的企业实施以及通报制度。

  首先从交易准入门槛方面,目前现状应该是说整体的国内的资信系统包括评级系统相对来讲比较初级,所以说可能除了像一些大型的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以外,如果说我要想获取其他的交易对手方的一些财务数据和一些信息的话,成本常高的,基本上很难去找到,或者需要花费很多的人力包括费用和成本才能实现,这样的话对整个实现交易之前交易对手方评估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处。

  所以我们应该是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征信系统以及财务报告的制度,使有意愿参与到市场里来的参与者能以合理成本来获取交易对手方的一些真实的财务资信状况,更好促进整个交易的达成。

  在财务会计方面,目前的现状实际上就是虽然财务会计准则当中有了关于套期保值相关的内容,但实际在套期保值的工作当中,会计准则在评价整体套保有效性定益损益,包括评估你的项目上来讲应该是有一定的分歧,和实际的经营情况有一定的分歧。第二会给企业执行带来非常高的成本。我想举个例子,以我们实际的业务为例,假设说我们现在有一个敞口风险为商品A和商品B这两个商品,我们如果说要想去用套保操作来它的价格波动的话,目前来讲应该是做一个A和B的合约直接做,但是目前有可能场内鉴于商品合约角度考虑,A和B直接做一个掉期交易,可能没有留学生。目前我们解决方式通过C找到一个中间媒介C,让A和C、B和C同时做一个掉期,这样变相的达成了A和B之间的互换,以及完成了敞口风险的对冲。但是实际如果说用传统的会计准则当中的三原则,传统定义的套保三原则,就是品种相近、数量相等、方向相反,评估我们上述操作,应该每条都不符合,但是这种操作实际完成了我们的风险对冲。

  所以说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已有的比较成熟有体系的相关的管理产品,比如说欧美的EMIR法案当中对于套保的定义,相关的衍生品交易,只要在交易开始时候构成套期,并不一定要从始而终。为了套期目的,有可能对原有的套期保值交易进行平仓,该种对原始交易进行平仓的行为仍然属于套期范围。如果有了这种交易思的话,我相信对整个套期保值的认定来讲的话应该常有帮助的。原则就是说,当衍生交易品介入的时候,如果说所持有的盘位和风险有所降低,那么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套期保值,而不是用传统的套保三原则去套用目前的套期保值。

  第二点,在税务核算方面,目前税务核算应该是说,我们认为不太能满足目前保值交易,关于实纸货整体盈亏核算的需求。目前假设说我们公司在境外拿到一个450块钱一桶的成本原油,如果发现有500块钱的价格,我们应该直接卖出500块钱,持有到期。显然我们应该说是收入或者说应税收入就应该是50块钱。但是在税务核查方面,核算不是看这两套价格,他是看结算的价格。结算的价格来自于这个合约到期前五个交易日的结算均价,这个价格很有可能就不确定,很有可能600块钱或者400块钱。如果是600块钱我的应税在税务局统计口径上,应税收入就是150块钱,明显就可以看到我的应税收入虚高了100块钱,这样就大大有可能,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我的不合理的应税收入会吃掉企业正常套保效果的绝大多数甚至全部的比例。但是反过来讲,如果最后结算价是400块钱的话,我甚至可以不交税,这样实际上现行的税务核算的方法对于我们套保的评定,包括对于我们收入的评定来讲也都是实际上不适用的。

  所以说应该是对衍生品相关的税务核算设置,在实施时候重新研究,并且设定适合目前现行企业套保范畴的税务的应税收入。

  同时国内也普遍存在了多头监管的问题,目前对于中化来讲,像我们的上级监管部门有证监会、银监会以及国资委,三个部门对衍生品的业务均有不同侧面、不同侧重的管理。

  所以说也是机构之间能加强沟通,尤其是横向沟通,避免出现交叉监管的重叠,以及监管真空。同时也是希望监管部门在核算认定所有企业的套保效果的时候能不要割裂开实货和纸货分别考核,把它形成一个整体考核,这样更适合企业真实的运作情况。

  最后一点就是希望国内能有相关的期货立法,上午会议上相关领导也介绍过了,目前国内从法律的规范和层次来看,暂时还缺一部完整的期货法,目前都是从相关的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都对期货有不同角度的管理规范,但是少一部期货法。

  我们迫切的,希望从顶层设计涵盖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现有市场自律规则衍生品方面的法规,通过衍生品方面的立法,合理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有他律监管、期货行业的自律监管,以及期货交易所的监管的职责,最终形成一套规范、高效、统一的监管模式。

  第一,因为中国目前跟欧美的整体发展进程还不太一样,欧美目前来讲属于后工业化时期,所以它市场急需的应该是金融领域相关的衍生品,但是中国目前还是处于工业发展的进程中,进行时,所以说我们应该自己研制完善我们自己的适应中国目前特色的大商品领域的场内场外的衍生品相关的合约。

  第二,也是看到了欧美相关的管理从松到紧的过程,目前来讲欧洲、美国在颁布了相继的管理法案之后,整个市场的活跃度或者说是人才都是处于一个流出状态,整个公司为了规避一些监管,会把实体搬离欧美,搬到一些包括像新加坡这种监管比较松的国家。如果说新加坡后续也抓紧了政策监管的力度的话,那个时候如果说中国能够完善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我们自己的大商品,场内场外的框架,那么对于吸引这种海外的高端人才,包括完善我们自己的衍生品的管理制度和都常有助益的。最后我也是希望在座各位领导和业内同仁大家共同协助之下,希望中国的整个大商品的市场能后发先制,越办越好。